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关于印发《湘阴县税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   2021-07-1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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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源管理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湘阴县税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县局(法制股)。

 

附件:湘阴县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湘阴县税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全县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税发〔2019〕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岳税函〔2019〕7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有关要求,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使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可溯、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信息。公示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试行)》及省局调整补充的事项范围执行。

1.强化事前公示。严格落实中央和税务总局“放管服”要求及《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认真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实施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相对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送达执法文书,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县局将按照总局、省市局统一部署适时推行工勤编人员执法辅助员制度。

3.加强事后公示。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局上报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县局在1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局。

4.拓展公示途径。通过全国税务系统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方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适用的税务执法文书范本和税务执法规范用语,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全省税务系统说理式文书模板规范出台之前,各税源管理单位应积极探索推行说理式执法,先试先行,早出经验。

2.规范音像记录。各单位要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税源管理单位应按照总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及总局明确的《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列明的事项范围,规范音像记录行为;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建立约谈(询问)室管理使用制度。音像记录设备由省局统筹配备,各单位应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适量够用的原则上报需求用量。

3.严格记录归档。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4.发挥记录作用。各单位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税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适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明确法制审核主体和审核人员。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县局应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2020年4月底前县局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直接从事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应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县市区局法制股至少配置两名法制专干,法制人员配置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

2.明确法制审核事项和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事项和审核范围按照总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试行)》执行,在省市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基础清单及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出台后,县局应明确本级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于出台后1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3.明确法制审核内容和审核流程。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县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开展税务执法信息化成果运用

按照总局、省局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体系要求,开展公示信息自动化采集、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逐步实现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和分析可量化。

1.充分运用“金税三期”系统。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的信息自动采集功能,实现自动抓取有关执法公示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原则,严格履行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程序后推送至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运用“金税三期”系统,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过程控制。利用省局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发挥执法信息数据平台作用。充分利用总局“税务执法数据应用平台”,为全面系统掌握税务执法状况、及时发现税务执法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改进措施及相关领导决策提供支撑。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税收应用。依托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领导

县局党委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负总责,实施一把手工程,县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要认真研究,审定有关方案和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组织领导到位、部署实施到位、落实推进到位、督促考评到位。

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指定本单位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根据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县局将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单位应及时反馈情况,认真落实。

(二)明确职责

法制部门牵头负责“三项制度”全面推行相关工作,拟订“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办公室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督查督办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运行日常管理,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考核考评部门牵头负责“三项制度”全面推行的绩效考评相关工作;纳服部门做好办税服务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教部门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与培训保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县局各股室(中心)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税源管理单位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三)分步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县局在7月25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备市局。做好本单位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调查摸底工作,以及“三项制度”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4月)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结合 “三项制度”事项清单,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推行到位。要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5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法治税务建设迈上更高台阶。

4.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7月底前)

县局将通过组织经验座谈、实地调研指导、先进考核评比等方式,对推行情况开展督导验收,对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彰推介。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任务。县局将“三项制度”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严格督查考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作为绩效考评依据。

(二)注重统筹协调

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升“三项制度”推行的信息化水平,建立“三项制度”全面推行与加强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的衔接,形成统筹协调的执法制度体系,发挥制度的系统化、整体性作用。

(三)强化基础保障

加强税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进入数据库,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及人员激励机制。将法律专业人员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培训宣传

积极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培训,分级分类分岗位培训。认真落实“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三项制度”列为普法宣传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务求推行实效

各单位要因地制宜,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发现和树立“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