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04-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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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0—00002

湘阴政告〔2020〕23号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和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其他违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规电动车。

三、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不能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的,在过渡期内可上道路行驶,其中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电动车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临时注册登记(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五、低速电动车在7:00-10:00、17:00-20:00期间禁止在县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通行的除外。

六、电动车车主在过渡期内报废处置现有违规低速电动车的,可由相关部门给予报废补贴,报废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七、禁止驾驶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