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告〔2020〕2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石塘镇石塘社区(原文星镇石塘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用于湘阴西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
湘阴县石塘镇石塘社区。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的规定执行,由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19〕2号)的规定标准执行,由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使用权人。
拟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补偿标准 (元/亩) |
湘阴县石塘镇石塘社区 |
旱地 |
53300 |
其他土地(田坎) |
53300 |
|
林地 |
42640 |
三、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
按《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19〕2号)的规定标准执行。由当地政府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内外设施补偿费、搬家费、办证费、迁建补贴等,7个工作日内存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奖金、安置过渡费在被拆迁户完成搬家腾地交房并经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存入。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湘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湘阴政办发〔2017〕82号)的规定执行。
六、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腾地办法及时间
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甘克佳;联系电话:13975031840。
特此公告。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