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04-1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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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0—00001

湘阴政告〔2020〕4号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坚决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完成“两稳”目标,严禁耕地抛荒,遏制水稻“双改单”,大力发展集中育秧,遏制水稻直播。

二、严禁耕地抛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2年以上的耕地,在告知原承包户后仍不耕种的,由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公示7天后,优先安排给本村民小组组员代耕,如无本组组员愿意代耕,则由该村民小组找他人代耕,或由本村种粮大户或合作社代耕作为该村集体经济收入,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无需给原承包者任何费用。

三、依法推进耕地流转。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发包方对无力耕种的,可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或动员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杜绝耕地抛荒。

四、严格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五、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抛荒的耕地取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六、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