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实施非现场执法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05-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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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和《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湘阴县治超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湘阴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正式启动湘阴县非现场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正式启用国道G240线K1662+200金龙镇新光村、国道G536线K118+170新泉镇资江村的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系统。凡经该系统采集的违法信息均作为处罚依据,由县治超执法部门录入相关执法系统并告知车主后,依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路政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在接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货物证明等有关证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治超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收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告知之日起30日以内未主动前来接受处理的,治超执法部门将违法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等,实施治超联动。

三、货运车辆途径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对违规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以及违规采取跨道、压线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治超执法部门的非现场执法工作,对于扰乱治超执法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湘阴县人民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