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打好防控阻击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对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防控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一、举报内容
1. 2020年1月8日以来,去过湖北、或从湖北返乡、以及来湘阴县走亲访友的湖北籍人员,其本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
2. 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者未集中隔离的;
3. 上述两类对象脱离监管、随意活动的;
4. 捕杀、运输、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的;
5. 诊所、药店、商场、超市等借机哄抬物价、囤货居奇和售卖无证、不合格产品的;
6. 县内各类宾馆、酒店、餐馆等经营单位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
7. 县内所有浴足、美容、游泳馆、影院、酒吧、网吧、KTV、茶楼、麻将馆等场所未按要求暂停营业的;
8. 县内各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组织课外培训、补课等活动的;
9. 县内婚庆、寿庆、联欢等活动未按要求暂停的,丧事未简办且殡期超过2天(不含)以上的;
10. 县内企业、建筑工地未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擅自开工、复工的。
二、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微信举报。联系人:徐卓,联系电话:13974029098,微信加此手机号。线索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三、相关要求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相关情况。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将举报线索转交相关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
四、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内容前3类每条给予1000元奖励,其余每条给予500元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本通告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湘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