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三井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8-03-2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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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告〔2018〕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棚改相关政策,现将《三井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三井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提出意见。

地址:湘阴县江东中路老水利局办公楼三楼。

联系人:金波          电话:2212812

附:《三井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三井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依规做好三井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湘阴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湘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初步拟订本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一、征收范围

三井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人:湘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湘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湘阴县文星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县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步骤

(一)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参与本项目房屋价格评估中标单位进行投票,得票率超过50%的,确定为本项目征收与补偿评估单位。如无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则在参选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公证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自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分户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湘阴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产、征收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并提出处理和补偿意见。对于认定为不合法的,不给予补偿。

(三)本项目征收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对非住宅和未登记发证建筑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四)公有产权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依法支付给公有产权单位,公有产权单位负责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对红线范围内公有产权房屋住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政策予以执行。

(五)对享受城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m2的被征收人,按照50m2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住宅的装修、临时安置和奖励等,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居住面积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由当事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指挥部备案,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政策给予住房补贴。

对原公租房和廉租房住户,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后,可由政府继续提供住房保障。

五、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对特殊对象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非住宅类房屋只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六、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房屋主体价值补偿价格由产权人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给予补偿。

(三)补助种类及补偿标准

①搬迁补助。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m2以下(含80m2)按2000元/户·次计算,80m2至144m2(含144m2)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m2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营业门面按30元/m2·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20元/m2·次计算。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

②临时安置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私有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m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m2·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过渡期均为6个月。

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7‰/月计算,原则上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原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④权证补助。被征收人办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其5000元/本补助。

七、各种补助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m2。

(二)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m2。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

(四)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约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如下奖励:

1.实行货币安置奖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m2的选择货币补偿奖;

2.被征收户自行寻找房源的,给予寻找房源奖10000元/户(以新购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由政府提供房源的,不给予房源奖。

以上奖励只针对私有产权人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上述奖励。

八、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被征收企业或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的同时,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存档,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九、其他规定

1、本方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条件下的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2、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3、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被依法强制征收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按期签约奖和按期搬迁奖。

4、被征收人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租赁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协调解决。

自本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本方案由湘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