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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9-06-07 00:00

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 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湖南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0 元,这是第一项调整标准。在次基础上,实行第二项调整标准,即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 工龄),每满 1 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 3 元,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的记为 1 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 政发〔2015〕38 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 加 2.7%。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两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 140 元的,按 140 元调整增加。

养老金调整向70岁以上老人倾斜。根据《通知》,在前两项调整基础上,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至 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0 元;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80 周 岁以上(含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0 元,这是第三项调整标准。

此次养老金调整充分照顾艰苦边远地区人员。《通知》要求,在上述三项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 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 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 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5 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通知》要求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通知》还明确规定,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 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 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 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记者 严远丹 通讯员 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