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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拟修订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9-05-29 00:00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湖南省拟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进行修订。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办法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介绍,修订草案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在加强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等的引导和激励,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着力解决当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不敢转化”和“不想转化”问题。

  修订草案拟扩大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针对实践中一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不愿转化”问题,修订草案从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年度报告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他们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同时,完善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要求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修订草案强化了以企业需求为主导的科研导向,规定政府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以相关行业、企业需求为主导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同时,推进产学研合作,要求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实行订单式研发,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标准制定。修订草案还要求政府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风险补偿、保险费补贴等方式,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等支持。

  修订草案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于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在项目安排、基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加强对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将其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为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予以扶持。(记者 刘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