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
林生规〔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促进人造板产业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履约要求,我局调整和改进了人造板应施检疫范围和检疫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人造板检疫分类管理
根据人造板生产工艺的不同,对人造板检疫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在确保不会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的前提下,对具有热压、粉碎等工序且能够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人造板种类不实施检疫,具体种类名录见附件1;对附件1以外的人造板种类,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二、加强人造板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
运输人造板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是传播林业有害生物的重要载体。根据IPPC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管理要求以及《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GB/T 28060-2011)有关除害处理要求,对附件1范围内的人造板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企业,其运输人造板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运出疫情发生区时不实施现场检疫,直接发给《植物检疫证书》。IPPC专用标识式样及有关说明见附件2。
三、强化人造板检疫监管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人造板及其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规定,建立检疫追溯制度和IPPC专用标识加施企业数据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与所在地的海关部门加强协作,做好有关人造板检疫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开展人造板行业自律、诚信管理。要加大检疫监管力度,对违规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局将不定期开展人造板检疫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不实施检疫的人造板种类目录
2.木质包装材料专用标识式样及有关说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1
不实施检疫的人造板种类目录
一、刨花板类。指以木材或其他非木质植物的刨花或碎料与胶黏剂混合并经热压而成,或与无机胶黏剂混合并经加压养护而成的一类板材。
二、纤维板类。指以木材或其他植物纤维为主要原料,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经粉碎、纤维分离、处理、成型、热压等工序制成的一类板材。
三、胶合板类。指由多层单板或木条构成板芯,表层为单板,经涂胶、组坯和加压而成的一类板材。其中,由厚度大于6mm的木条构成板芯的胶合板和由松木加工成的胶合板除外。
四、饰面人造板类。指以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为基材,表面覆贴单板或树脂浸渍纸经热压而成的一类板材,含强化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
附件2
木质包装材料专用标识式样及有关说明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指木质包装材料专业标识加施企业的编号。
YY——指除害处理方法。其中,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2位数代码(如北京为11,上海为31)。
二、有关说明
(一)专用标识颜色一般为黑色,不能使用红色和橙色。
(二)专用标识可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材料的显著位置,并至少在两个相对面加施。加施后标识应保证其具有永久性,且清晰易辨。
(三)标识规格为3×5.5cm、5×9cm及10×20cm三种,形状为长方形。加施专用标识的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