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3-12 09:25 浏览次数: 1

一、受理范围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应当向其暂住地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提出;

2、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如实填写的完整(见填表台的样表)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公示栏的出国境证件照片标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可在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免费领取。

2、交验申请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级别在正科级(含)以下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人事、纪检监察组织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行政级别为副处、正处级的,还应当提交岳阳市委组织部、岳阳市纪委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含)以上的,还应当提交湖南省委组织部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人事意见。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2)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暂住证;(3)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4)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5)赴台旅游。还应提交湖南省有经营赴台旅游资质的组团社提供的团队名单表;(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证件内页用完、证件损毁申请换发的,还应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还应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遗失补发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5、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给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入境。入境后由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给证件及签注。

6、对批准定居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民身份证,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签发给前往台湾签注。

7、对赴台探望危重病人、奔丧、赴台就学开学时间临近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可在出国境证件申请网上预约进行预约和填表、打表,在预约时间内到接待大厅申请时无需排队。

三、证件领取

1、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换发,在自收回缴费收据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签发,到受理点领证或邮政快递寄达;

2、办理再次签注,在自收回缴费收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签发,到受理点领证或邮政快递寄达;

3、办理急事急办,在自收回缴费收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签发,新证到省公安厅1楼人口与出入境办证大厅领证,旧证加签到岳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领证;

3、因申请材料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以及材料存疑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承诺领证时限;

4、领证凭据为申请回执和缴费收据,请申请人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