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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湘阴县大中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300万吨/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批复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03-14 14:39 浏览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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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审批<湖南省湘阴县大中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300万吨/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及《湖南省湘阴县大中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300万吨/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湘阴县大中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300万吨/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位于洋沙湖镇大中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9.96hm2其中永久占地15.10hm2,临时占地4.86hm2。建设共需开挖土石方为20.75万m3(其中土石方开挖15.77万m3,旧路面拆除3.06万m3,表土剥离1.92万m3),回填利用16.05万m3(其中土石方回填14.13万m3,表土回覆1.92万m3,弃方4.7万m3(旧路面、建筑3.06万m3,余方1.64万m3项目总投资为45127.2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2536.43万元,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建设工期为2024年3月至2025年9月,总工期为18个月。

二、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分区防治措施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和水土流失预测。同意该项目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96hm2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七、同意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要进一步搞好监测设计,突出监测重点,细化监测内容。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39.39万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9.96万元。

九、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强化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及时做好验收和报备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按照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机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的专门场地有序堆放并进行防护。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施工期尽量避开雨季,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要求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公开验收情况,并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较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十一、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水利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湘阴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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