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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3〕第03号)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3-08-11 08:27 浏览次数: 1

  当事人:王绍安

  身份证号码:4228**********6810

  性别: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电话:185****7555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铁丰村五组027号

  2023年7月22日,湘阴县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本机关递交了《案件线索移送表》,将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铁丰村五组027号居民王绍安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嘴河段(桩号84+95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阻碍行洪一案移送至本机关办理。7月22日,本机关对“王绍安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嘴河段(桩号84+95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阻碍行洪”立案调查。

  经查,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铁丰村五组027号居民王绍安于2023年7月19日,利用中洲008号自卸驳运输船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嘴河段(桩号84+95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共计约1279吨左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绍安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6号),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所堆放的砂石进行了转运,但转运后所堆放砂石的位置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王绍安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嘴河段(桩号84+95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目的。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勘验图1张。证明:当事人王绍安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嘴河段(桩号84+95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数量及范围。

  4、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6号)1份。证明:本机关受理该案后,责令当事人王绍安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绍安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3〕第03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指定的期间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王绍安未在本机关指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铁丰村五组027号居民王绍安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嘴河段(桩号84+95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之规定,属于“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区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当事人王绍安立即清运堆放在湘水岭北垸铁角嘴河段(桩号84+95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

  2、对当事人王绍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王绍安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