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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水利罚决字〔2023〕第02号)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3-08-11 08:19 浏览次数: 1

  当事人:唐磊

  身份证号码:4301**********1635

  性别: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电话:158****808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白沙洲村三组

  2023年7月22日,湘阴县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本机关递交了《案件线索移送表》,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白沙洲村三组居民唐磊在湘水岭北垸原新河砂场(桩号62+4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阻碍行洪一案移送至本机关办理。7月22日,本机关对“唐磊在湘水岭北垸原新河砂场(桩号62+4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阻碍行洪”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白沙洲村三组居民唐磊于2023年7月20日,利用宜顺9818号自卸驳运输船在湘水岭北垸原新河砂场(桩号62+4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共计约1860吨左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2023年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唐磊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5号),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且所堆放的砾石已全部清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唐磊在湘水岭北垸原新河砂场(桩号62+4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时间、过程、事实及目的。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勘验图1张。证明:当事人唐磊在湘水岭北垸原新河砂场(桩号62+4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数量及范围。

  4、2023年7月22日,本机关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责停字〔2023〕第05号)1份。证明:本机关受理该案后,责令当事人唐磊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唐磊送达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字〔2023〕第0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指定的期间内来本机关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唐磊未在本机关指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白沙洲村三组居民唐磊在湘水岭北垸原新河砂场(桩号62+400)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之规定,属于“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已于7月21日按照要求将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砾石予以清除,因此无需再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区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对当事人唐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砾石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唐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