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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高压电杆两根拉丝占用我 家住宅基地严重影响生活 |
来信人: | 胡正 |
来信时间: | 2012-10-29 20:09:16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来自湖南湘阴新河八组的村民。叫胡正 我今天主要是向领导反映我家的情况。在96年湘阴县在我家门前的那个高压电杆进行加固。在我们全家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占用了我家的地方。没有给任何补助,将拉线拉在我家门前。给我家出入严重带来不变,严重影响了我家的生活。导置我家房也不能建没有地方,现在还是住的破旧的房子,现在我家6口人还是住的破旧的瓦房。一房一个客厅。 现在想改建也没有办法,因为房子右边是祖坟,前边是高压电杆和坟。我多次跟电力部门联系了,可他们不理睬我们。我希望市领导能帮我们这些普通的农民做主。还我家土地。将拉线移开。让我家生活得到最低的保障。能建一套大一点的新房 让我的下一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主持公道。联系电话15918498680胡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湘阴县电力局未经住宅同意占用住宅地方请中央领导查实处理 |
回复部门: | 湘阴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2-11-27 08:22:09 |
回复内容: |
经调查核实,来信人胡正同志,系岭北镇新河村八组村民,在外地务工。来信人所指高压线系35千伏泉丁线,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其中014号杆距离来电人房屋约16米,014号杆左后拉线距离来电人房屋约7米,014号杆左前拉线距离来电人房屋约11米,符合国家电力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不影响来信人建房。同时来信人家与高压线之间没有房屋,其它方向较开阔。来信人可在原址新建,并且还可以在符合电力安全规范的前提下适当朝高压线侧移动几米扩建(电力边导线与房屋的距离大于5米即可)。该镇副镇长张柳和县电力局工作人员已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来信人,并没有来信人所说相关部门没有到现场调查协调和该镇副镇长拒绝接听来信人电话一事。目前,县电力局维修人员正在组织对该镇电力杆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积极抢修受损电杆和线路,确保群众用电安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