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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工伤四级职工社保缴纳及长期待遇发放等问题
来信人: 樊文丽
来信时间: 2026-04-10 10:40:09
内容:

领导您好,来信系咨询工伤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四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未为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退休手续,那是否可以继续领取伤残津贴?另,现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佳,如后续用人单位因资金紧张或者债务问题导致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停缴欠费,是否会导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停发?如后续用人单位解散注销,是否会导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停发?用人单位注销后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保障?请详细解答回复为盼。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6-04-15 08:32:55
回复内容:

  关于市长信箱编号225518来信的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四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解答如下:

  一、关于“未缴养老险且无法办理退休,能否继续领伤残津贴”

  通常可以继续领取,直至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待遇衔接原则:根据规定,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才停发伤残津贴,转领养老金。

  二、关于“单位欠费/经营不善,待遇是否会停发”

  已认定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法律保护,一般不会因单位欠费而立即停发。基金优先支付原则: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非单位直接支付。

  三、关于“单位解散/注销后的待遇保障”

  单位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注销前必须对工伤职工进行清算安置,否则原股东/清算组需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单位解散时,清算组必须通知已知债权人(即您)。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您未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通常是股东)需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湘阴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电话咨询,0730-2261510。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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