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县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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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征收补偿款不分配的问题
来信人: 柳细辉
来信时间: 2026-02-02 10:44:51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湘阴县三塘镇黄陵港村吴公片区12组村民柳细辉,本人土生土长生于此地,
2001年,因为父母过世的早,且没有任何的亲戚,没有任何人帮助我,当时连饭都没得吃,逼不得已为了活下去,经人介绍做了去湖南平江县做了六年上门女婿,于2006年回来!
2012年户口正式迁回吴公村并建有房屋1栋。
2020年房屋重新装修
2024年新建疏港公路政府下发征地补偿款。
本队代表人员以我出去招郎的理由一分钱的补偿款都不分配给我,
后实在没有办法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我家四口人,均具备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跟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权益,
本队代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岳阳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但是现在判决后当地不配合法院执行,没有收到第一笔补偿款,且第二笔租地补偿款,第三笔铁路征地补偿款仍然不分配给我!
本人多次向村委会反应,均以队上村民自治的理由,不予解决。后反应至三塘镇司法所均答复无法解决。现已经走投无路了。
请求政府帮我一个受尽委屈,欺凌的老百姓主持公道!

拜谢!

附件1:判决书(2).pdf

附件2:判决书 (1)(2).pdf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三塘镇
回复时间: 2026-02-09 09:45:48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系黄陵港村吴公片区12组村民,您的户籍于2012年迁回本村,并在本村建有合法房屋,且2020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24年,因疏港公路及铁路建设等项目实施,您所在组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此前,您曾就补偿款分配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已判决确认您及家庭成员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

  关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与落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虽属村民自治范畴,但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尊重和履行。在搜悉湘阴县人民法院关于补偿款分配问题二审判决书后,镇项目部工作人员、黄陵港村村委会于2025年6月、8月以及2026年1月和吴公十二组开会就该判决的执行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与组上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法院已冻结了下发征地补偿款的部分资金,后续镇政府将对此事进行持续跟踪关注,积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督促村组依法依规落实法院判决。同时,也会关注后续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情况,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随时与三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730-2361552)。

  特此回复。

  湘阴县三塘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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