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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自然人光伏发电遇不合理收费问题
来信人: 周德敬
来信时间: 2017-08-03 17:00:22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客户在汨罗市自家屋顶安装一套12.4kW光伏发电系统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希望党和政府给予关怀和支持,责成有关部门解决落实为盼。

1、在汨罗市电力局(位于汨新大道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汨罗电力局)办理光伏发电申请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被告知要求支付1105元费用,附件是电力局出具的收费依据。

2、并网前以容量超过5kW需要另购计量表为由收取2400元费用,在多方反应情况后,还是按照岳发改价商[2015]530号《关于核准岳阳市用电新户安装和电力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单相改三相的名义收取了1650元费用,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以预交电费的形式退还了750元。

3、系统于2017年2月28日并网,3月1日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至今已发电近6000kWh,电网公司以系统升级为由,至今未支付售电收益。在多方反应情况后,电网公司承诺在今年8月底前办结。另外,在系统并网过程中,由于报备未录入电脑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系统并网时间推迟了两个月,给业主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本人留意到网上有网友问及上述第一个问题,也看到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答复:

1、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我们认为用户侧投资部分,根据上述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外,其他部分理应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如果项目单位委托电力部门建设,应当按实收取成本费用。

2、目前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对申请光伏发电并网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电力部门不能参照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发改价商【2015】530号)“关于核准岳阳市用电新户安装和电力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相关标准收费。

而国家电网印发:营销[2014]174号《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资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容量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八条 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制定、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与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请予解决落实!

附件1:uploadfiles/201708/20170803165722564.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 2017-08-10 15:13:56
回复内容:

周德敬: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提交信件《自然人光伏发电遇不合理收费问题》收悉。信件中提出三个问题:

1、在汨罗市电力局(位于汩新大道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汨罗电力局)办理光伏发电申请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被告知要求支付1105元费用,附件是电力局出具的收费依据。

2、并网前以容量超过5KW需要另购计量表为由收取2400元费用,在多方反应情况后,还是按照岳发改价商【2015】530号《关于核准岳阳市用电新户安装和电力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单相改三相的名义收取了1650元费用,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以预交电费的形式退还了750元。

3、系统于2017年2月28日并网,3月1日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至今已发电近6000,电网公司以系统升级为由,至今未支付售电收益。在多方反应情况后,电网公司承诺在今年8月底前办结。另外,在系统并网过程中,由于报备未录入电脑的工作人员失误致系统并网时间推迟了两个月,给业主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我们认为用户侧投资部分,根据上述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外,其他部分理应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如果项目单位委托电力部门建设,应当按实收取成本费用。

2、目前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对申请光伏发电并网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电力部门不能参照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发改价商【2015】530号)“关于核准岳阳市用电新户安装和电力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相关标准收费。

3、由于第三个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责范围,我们只能将在电力部门了解的情况回复给您。经核实,该户2017年03月01日并网,3月1日与国网汨罗市供电公司签订了电费结算协议。客户光伏发电的报备工作汨罗供电公司早已帮客户办理,客户并网时间以接入系统数据为准,并不存在工作人员报备不及时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关于客户提出的发电收益至今未落实的情况,客户弟弟在此之前已与本公司结算人员多次沟通过,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光伏客户确实为每月结算一次,流程是:每月上网电费、发电补贴发行后,自然人客户需到电力公司并在结算单上核实发电量、上网电量,客户核实无误后需签字确认,由电力公司负责打印上网电费、发电补贴票据,经由供电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结算的财务手续,再向客户付款,至此完成流程。

由于该客户从立户起至投诉期间,并未到公司办理任何结算签字的手续,仅在6月中旬咨询过供电所结算事宜,当时因结算流程正处在移交过程,故当时未能回复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在客户反映情况后,国网汨罗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和客户周先生进行了协商,以后电力部门将及时提醒客户办理结算相关手续,及时进行上网电费、发电补贴的支付,并告知了周先生电力部门尽量在8月底进行结算。同时保证,今后,将严格按照与周先生的约定结算周期,按时结算。

后段我们将会同市能源局对我市光伏发电并网收费情况开展调研,早日出台我市光伏发电并网收费标准,规范我市光伏发电并网收费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再次反馈: 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对本人提交信件的关注及回复,看起来是个小事情,钱也不多,但是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往大了说,就是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具体体现,本人对此表示满意! 按照回复的精神,本人反应的两项收费确为不合理收费,应该退还,希望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 日前,电力部门已在联系办理上网电费、发电补贴的支付事宜。 特此致谢!
再次回复:

周德敬: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提交信件《自然人光伏发电遇不合理收费问题》的二次回复收悉。

我们将督促电力部门尽快与你联系,将多余部分退还与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17年8月11日

岳阳市发改委商品价格科

再次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再次回复时间: 2017-08-11 0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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