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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大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守护碧水蓝天,政府部门当原告

  [来源:湖南日报-02版 要闻 2024-06-05]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件18件。”6月3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2023—2024年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发布会上了解到,改善生态环境、守护碧水蓝天,政府职能部门逐渐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出击。

  省高院二级高级法官、民三庭副庭长伍胜介绍,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省级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通过与责任人进行磋商的方式,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磋商结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执行力;磋商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让污染者担责,以赔偿款去治理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从一定程度上讲,不管是诉前磋商还是提起诉讼,都是政府职能部门主动作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生动实践。”伍胜说。

  当日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是全省首例当庭宣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其原告是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2日,某物流公司的一辆油罐车在邵阳市隆回县320国道南清村路段发生侧翻,罐内柴油泄漏后导致附近农田受损,亦对周边水域产生影响。

  经司法鉴定,如果将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金额高达84.7万余元。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未能与企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局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邵阳中院和省高院在一、二审时均认定,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引导更多涉案赔偿义务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油罐车所在公司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三家公司均需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赔偿金已全部赔付到位。

  尽管“损害生态环境要付出代价”早已成为共识,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早年情况往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污染了环境,周边居民遭了殃,最后由地方政府代缴排污费。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省高院三级高级法官曾志燕表示,全省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判中全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保证赔偿责任落实到位,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方式,我们期待更多政府职能部门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前磋商和诉讼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