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湘阴县大数据服务中心   2024-07-2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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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填报单位(盖章): 湘阴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股室: 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730-3059562          负责人:付杰

实施编码

11430624006386258A4431018170W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实施机构

湘阴县交通运输局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7、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方式

现场窗口申请受理

流程图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结果名称

备案通过

结果样本

序号

样本

1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4

是否收费

□ 是 ■ 否

咨询电话

0730-3059562

监督电话

0730-2264314

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123号政务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9号、10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如为租用场地,应有完整的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厂区平面图需标注生产厂房及停车场位置,且能观察出二者面积。其中: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平,不得占用公共用地;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平。二类备案1、生产厂房应设有总成维修车间和预检工位,生产厂房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总成维修间应不少于20平方米)。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区域界定标志明显。3、应设有接待室,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平米。 若维修项目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还需在平面图中标明专用维修车间。 3、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维修经营者,还应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加盖公章 合法有效

A4

必要

纸质、电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技术人员汇总表(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质量检测人员资料还需提供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1、技术负责人员:应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供符合条件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 2、质量检验人员:(1)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提供符合条件的学历证书、能力证书。(2)一、二类维修经营备案企业均需两名质量检验人员。(3)需提供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3、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所从事工种业务。提供能力证书。(2)关于人数:一类维修企业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技术人员至少配备各2人;二类维修企业至少配备各1人。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真实有效

A4

必要

纸质、电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需提供相应设备的校准证书和检定证书

加盖公章 合法有效

A4

必要

纸质、电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

维修管理制度等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含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及要点应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及要点应包括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 3、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其中,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4、人员培训制度。 5、设备管理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7、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维修经营者,还应提供(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2)安全操作规程。

加盖公章 合法有效

A4

必要

纸质、电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5

环境保护措施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内容及要点包括废油、废液、废气、废水(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资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 2、固废处理资料:固废处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废处理协议。 3、废油处理资料:废油处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油处理协议。 4、烤漆房:应有环保检验合格资料(VOC检定合格结论),如未检测,应承诺不擅自开设、从事喷漆工艺业务。

加盖公章 合法有效

A4

必要

纸质、电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6

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加盖公章 合法有效

加盖公章 合法有效

A4

必要

纸质、电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