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单(民政)
办理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办理窗口 |
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民政局25号窗口 |
一、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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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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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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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事项表;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会员大会会议纪要;5、理事会会议纪要;6、单位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7、个人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8、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9、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10、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11、负责人(秘书长专用)基本情况;12、负责人基本情况表;13、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15、党建工作承诺书;16、社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17、社会团体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18、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19、住房使用证明;20、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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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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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在确认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名称无重复使用后,申请人员告知其通讯联系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人员通过短信告知该申报的社会团体进入“社会组织法人系统”进行信息填报。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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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30-289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