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湘阴县大数据服务中心   2024-07-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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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单民政

办理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办理窗口

湘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湘阴县先锋路167号)

一、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申报材料

1)男方居民身份证;(2)女方居民身份证;(3)男方居民户口簿(包含户口本主页和个人页)婚姻状况必须与实际的一致;(4)女方居民户口簿(包含户口本主页和个人页)婚姻状况必须与实际的一致;(5)3张2寸男女双方3个月内半身红底免冠合影照片;(6)婚姻登记证件。

 

收费:无

审批时限:即办。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不可以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替代原件申请结婚登记。

3、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注意: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持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判决书上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由当事人去法院予以更正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法院印章,以此确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如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经过上诉期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一审判决书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也就无法判断其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

5、一方不能到场,不能委托其亲属代办结婚登记。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6、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程序,即可办理。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结婚登记申请等内容,可由其监护人或本人指定的其他关系人代为填写。

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实行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之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7、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需去“湖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

 

 

咨询电话:0730-222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