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单(民政)
办理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办理窗口 |
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民政局25号窗口 |
一、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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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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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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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行性报告;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 3、发起单位简介;4、发起人简历 5、举办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6、举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专职工作人员花名册;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情况表;1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13、内设机构备案表;14、理(董)事会、监事情况表;15、章程草案 ;16、章程核准表;17、关于成立XX支部委员会的申请;18、社会组织党组织拟负责人审批表;19、社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20、住所证明;21、举办单位情况简介(附营业执照复印件);22、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23、验资证明材料;2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25、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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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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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事项:在确认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无重复使用后,申请人员告知其通讯联系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人员通过短信告知该申报的社会团体进入“社会组织法人系统”进行信息填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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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30-289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