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执业兽医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湘阴县大数据服务中心   2024-07-24 10:17
浏览量:1 | | | |

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单农业农村

办理事项名称

执业兽医备案

办理窗口

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

一、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执业机构聘用证明或服务协议、执业兽医备案表、身份材料(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许可费用:无

许可期限: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303056085

执业兽医备案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健康状况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执业兽医资格 证书编号

 

资格等级

 

执业范围

 

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类别

 

执业机构 注册地址

 

执业机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联系电话

 

邮编

 

执业机构电话

 

 

 

 

 

 

 

 

 

 

本人承诺

 

1.本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2.严格按备案地点和备案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

3.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不再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4.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 器械,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不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

5.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 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7.主动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8.变更执业机构的,按程序更新备案信息。

9.在 2 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时,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 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10.每年 1月 31日前形成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报告留存备查。

 

签名:

         

 

办理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