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单(农业农村)
办理事项名称 |
执业兽医备案 |
办理窗口 |
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 |
一、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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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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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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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执业机构聘用证明或服务协议、执业兽医备案表、身份材料(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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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费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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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07303056085
执业兽医备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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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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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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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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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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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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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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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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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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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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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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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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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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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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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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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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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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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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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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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1.本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2.严格按备案地点和备案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 3.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不再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4.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 器械,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不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 5.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 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7.主动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8.变更执业机构的,按程序更新备案信息。 9.在 2 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时,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 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10.每年 1月 31日前形成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报告留存备查。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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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