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单(文体)
办理事项名称 |
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事项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
办理窗口 |
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22号窗口 |
一、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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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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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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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要求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文件材料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二)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文件材料,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信息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三)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补证 1.补正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七)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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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费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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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地区为13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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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30-305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