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服务对象:法人或个人。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受理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办理证照(事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现场办: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号窗口。
七、材料清单:
1.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含消防审查)。其中,申请办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已提交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承诺书的,无需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申请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的,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可用《关于申请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承诺书》代替)。备注:申请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施工图审查时,可用项目属地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批文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基础与地下室或者“±0.000以下”施工图审查时,可用项目属地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申报资料不变。
2.建筑施工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
3.监理中标通知书(按规定须实行监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
4.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一的,均可以认定其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申请办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已提交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承诺书的,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的,可用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批文代替;办理基础与地下室或者“±0.000以下”施工许可的可用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代替。
6.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7.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八、审批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一、咨询及投诉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30-3059553
投诉监督电话:073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