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建〔2021〕3号
各示范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 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示范县保质保量完成电子商务进 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任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有 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和《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2、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细则
(试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文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是指符合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招投标或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示范县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择优确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带动作用大、运营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项目承办主体,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五条 各示范县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各示范县应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细化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中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示范项目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进行复核。通过绩效评价复核的示范县方可获得示范资金尾款,否则将予以扣除。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示范县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根据商务部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示范县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各示范县项目最终验收结果。
第九条 对项目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示范县应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 求,建立问题销号机制,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湘商建〔2021〕3号
附件 2
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 办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至我省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示范资金通过项目申报评选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各示范县。各示范县财政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示范资金共同管理。示范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下达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示范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责权明确、专款专用、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示范县应对示范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
第五条 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县乡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含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四个方向。示范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土建)、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示范项目资金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七条 各示范县应根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后确定预算金额,且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各示范县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全部由专项资金出资建设、且项目建成后资产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采取政府全额出资方式建设的县级服务中心、乡村站点、物流配送中心等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确定后可预拨不超过30%工程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凭承办企业开具的装修工程款或设施设备款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
2、购买服务类项目(如县级服务中心运营、乡村站点运营、物流体系运营、电商培训等项目),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当年服务费的20%,每年(或每半年)按照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凭承办企业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3、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新增有效投资额方式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进行补助。
对项目承办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的1年期以上贷款,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有效投资额30%的财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对验收复核结果不合格及资金拨付进度严重滞后的示范县项目,收回示范项目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省农村流通领域建设。
第十条 获得示范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设立示范资金专账,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核算,严格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 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示范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