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6-30
湘阴教通〔2016〕39号 湘阴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湘阴县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   2016-06-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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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属高中、乡镇中学,局直二级机构:

《湘阴县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补充意见》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教育局

2016628

 

湘阴县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补充意见

   

为切实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工作,根据《湘阴县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湘阴教发〔200928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经局党组讨论,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发放办法

1.基础性部分:根据《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湘阴人社发〔201524号)精神,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际,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按各职称级别的最低岗位标准的70%,分校核算到人,由学校打卡发放。

2.奖励性部分包含以下三项:

(1)农村教师地区补贴,全县农村学校仍按一类地区原青潭乡、岭北镇、南湖洲镇、湘滨镇(含杨林寨乡)、新泉镇所属学校的教师,地区补贴为200/人·月;二类地区鹤龙湖镇、城南地区、长仑地区等所属学校的教师,地区补贴为100/人·月,一并打卡发放到人。

(2)校长奖励性津补贴,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年终目标管理评估结果发放。

 (3)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剩余部分由县局统一按教师占30%、学生占70%的比例核算到校,由学校按教师(含校长)期末绩效考核及工作量情况发放到人;学校行政人员(含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任课4/周或以上的,与学校教师同等考核按实发放;任课未达4/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学校教师平均水平。

二、其他事项

1.各单位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要重点考虑向班主任、工作量大的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资金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留解决;同时,各单位须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留适当部分,作为校区内偏远小学教师津贴的发放,以鼓励教职工到条件艰苦偏远的小学任教。

2.超编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该校教师数、学生数核定总量,再按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据实发放。

3.政策性退线人员,以及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病休人员(连续病休六个月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经确诊身患癌症、重度精神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并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除外,其余超过六个月的非重症疾病病休的,应扣发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离岗停卡人员一律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4.2016年新招聘教师绩效工资按财政拨付资金情况发放。

5.非义务教育学校(单位)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由各单位参照本补充意见,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订。

6.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湘阴县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湘阴教发〔200928号)实施。

三、纪律要求

1.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充分讨论后,在校内公示并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各单位绩效工资评定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评定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发放结果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2.各单位奖励性部分绩效工资不得平均发放,要根据教师工作表现、班主任工作、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统筹考虑、评定到人,真正发挥绩效工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作用。

3.绩效工资发放过程中,局人事股、计财股、纪监室将全程跟踪监督。如发现有未按要求发放绩效工资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单位一把手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湘阴县教育局 

201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