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告[2020]51号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指示要求,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两江一湖”综合治理,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湘江、资江垸外洲滩和洞庭湖湘阴县域湖洲血吸虫病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违者对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二、严禁在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静河金兴段、白泥湖垸鸡啼湖段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严禁在湘江、资江及各垸区防洪大堤(含撇洪河堤)禁脚范围内放牧,违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酌情给予警告、罚款。
四、严禁在湘阴县域自然保护区放牧牛、羊、猪等家畜,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有关养殖户要积极支持血吸虫病防治、饮用水源保护、堤防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作,积极开展养殖结构调整,推行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主动配合做好牛羊淘汰工作,坚决杜绝违规放牧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