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节能审查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第二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第三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等),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分两阶段或三阶段办理。其中分两阶段办理,即按“±0.00以下”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每阶段审查时限分别为8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在“±0.00以下”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工程出地面战时出入口部分应当与该项目的人防工程主体同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在“±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主管部门不参与形式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
分三阶段办理,即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基础与地下室”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每阶段审查时限分别为6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在“基础与地下室”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工程出地面战时出入口部分应当与该项目的人防工程主体同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在“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主管部门不参与形式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于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并联办理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2021〕189号)规定,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实行分两阶段(即按“±0.00以下”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或三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基础与地下室”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每阶段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均为2个工作日;分两阶段办理时,“±0.00以下”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了形式审核确认的项目,需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0.00以下”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无人防主管部门形式审核确认的项目以及“±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无需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分三阶段办理时,“基础与地下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了形式审核确认的项目,需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基础与地下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无人防主管部门形式审核确认的项目以及“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无需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或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分别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二、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自然资源、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统一图纸、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以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为最终核准依据图纸。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三、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2020〕97号)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分别于2个工作日同步完成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房屋建筑项目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三、并联办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