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点击下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二、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三、联合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同步完成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房屋建筑项目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单 | ||||||
申报单位 信息(必填) | 单位名称 | |||||
单位分类 | 备注:中央在湘单位(企业)、省属单位(企业)、市(州)属单位(企业)、县(市、区)属单位(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性质 | 备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证照类型 |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证照号码 | ||||||
项目法人单位 | 备注:若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相同,请与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填写一致。 | |||||
项目法人证照类型 |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法人证照号码 | ||||||
单位联系人姓名 | 单位联系人手机 | |||||
单位联系人邮箱 | ||||||
建设 项目 信息 (必填)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备注:赋码前无需填写 | |||||
工程代码 | 备注:项目拆分为多个单项工程申报时,对单项工程的描述,赋码前无需填写 | |||||
土地获取方式 | 备注:划拨用地、自有用地、公开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其他。 | |||||
工程分类 | 备注: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城市供水与节水工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供电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立项类型 | 备注:审批、核准、备案。任选其一填写。 | 建设性质 | 备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类型 | 备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拟开工时间 | (必填,后可调整) | 项目拟建成时间 | (必填,后可调整) | |||
总投资额(万元) | 备注:精确到万元(人民币)。例如:9000.8899表示9000.8899万元 | |||||
项目资金属性 | 备注: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项目。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 (必填,后可调整) | |||||
项目申报时间 | 备注:格式为YYYY-MM-DD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行政区划代码 | 备注:参考《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项目建设地点 | ||||||
是否为开发区项目 | 开发区名称(开发区项目) | (不是开发区可不填) | ||||
是否为外资投资项目 | ||||||
建设 项目 信息 (必填) | 国标行业 | 备注:参照“国标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至少细分到二级分类。(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产业结构 | 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代码取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建设项目其他信息 | 勘察单位名称 | 设计单位名称 | ||||
监理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
监督机构 | ||||||
施工许可证号 | 工程规模 | |||||
各项工程是否按照要求 全部完成 | 申请时间 | |||||
备案具体情况 | 备案工程规模 | 备案标段数 | ||||
实际标段 | 规划工程规模 | 实际工程规模 | ||||
申请 事项 及部门 | 单位 | 申请事项 | 勾选 | 备注 | ||
规划主管部门 | 规划条件核实 | (□) |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
人防主管部门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
国家安全主管部门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 |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
申请 事项 及部门 | 气象主管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建设工程。 |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 |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
燃气管理部门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 |||
申请单位承诺: 1、本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完整、准确的,通过系统上传的申报材料和原件一致。否则因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2、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符合国家、省、市(州)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等要求。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二
相关主管部门需审查的申报材料清单[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 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 |||||
办理 阶段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申报材料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竣工验收阶段 | 规划条件核实 | 规划核实 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定位图 | 系统获取 |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 系统获取 | ||||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国土复核 主管部门 | 不动产权证扫描件或者土地审批文件和红线图 | 系统获取 | ||
用地复核测绘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权属分割或合并的审批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消防验收 主管部门 |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申请人提交 |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系统获取 |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防护设备检测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档案备案表 | 申请人提交 | ||||
全套人防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平战转换方案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认定栋号) | 系统获取 | ||||
项目总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书 | 系统获取 | ||||
非税局收费一览表(已盖章的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验收需提供 |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报材料 | 系统获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验收需提供 |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油库等需气象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特定工程项目 |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 申请人提交 |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申请人提交 | ||||
竣工验收阶段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 |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 | 申请人准备 | |
竣工验收阶段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2015-1)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015-2)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2015-3) | 申请人提交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 系统获取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 系统获取 |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2015-01) | 申请人提交 |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
人防验收备案表(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 系统获取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 | 系统获取 | 油库等需气象部门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特定工程项目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备2015-8) | 申请人提交 | ||||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 系统获取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 | 国家安全部门 |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 系统获取 | ||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等。 | 系统获取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燃气管理部门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2015-1) | 申请人提交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015-2)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2015-3) | 申请人提交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 系统获取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 系统获取 |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2015-01) | 申请人提交 |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
人防验收备案表(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 系统获取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 | 系统获取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备2015-8) | 申请人提交 | ||||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 系统获取 | ||||
竣工验收阶段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2015-1) | 申请人提交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015-2)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2015-3) | 申请人提交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 系统获取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 系统获取 |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2015-01) | 申请人提交 |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
人防验收备案表(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 系统获取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备2015-8) | 申请人提交 | ||||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 系统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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