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点击下载: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人防、交通、水利、地震、园林、文物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19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人防、地震、教育、园林、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23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外)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人防、地震、教育、园林、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23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四、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人防、地震、教育、园林、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11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五、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实行告知承诺制,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六、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人防、交通、水利、地震、园林、教育、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23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表单 | ||||||
申报单位 信息(必填) | 单位名称 | |||||
单位分类 | 备注:中央在湘单位(企业)、省属单位(企业)、市(州)属单位(企业)、县(市、区)属单位(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性质 | 备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证照类型 |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证照号码 | ||||||
项目法人单位 | 备注:若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相同,请与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填写一致。 | |||||
项目法人证照类型 |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法人证照号码 | ||||||
单位联系人姓名 | 单位联系人手机 | |||||
单位联系人邮箱 | ||||||
建设 项目 信息 (必填)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备注:赋码前无需填写 | |||||
工程代码 | 备注:项目拆分为多个单项工程申报时,对单项工程的描述,赋码前无需填写 | |||||
土地获取方式 | 备注:划拨用地、自有用地、公开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其他。 | |||||
工程分类 | 备注: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城市供水与节水工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供电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立项类型 | 备注:审批、核准、备案。任选其一填写。 | 建设性质 | 备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类型 | 备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拟开工时间 | (必填,后可调整) | 项目拟建成时间 | (必填,后可调整) | |||
总投资额(万元) | 备注:精确到万元(人民币)。例如:9000.8899表示9000.8899万元 | |||||
项目资金属性 | 备注: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项目。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 (必填,后可调整) | |||||
项目申报时间 | 备注:格式为YYYY-MM-DD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行政区划代码 | 备注:参考《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项目建设地点 | ||||||
是否为开发区项目 | 开发区名称(开发区项目) | (不是开发区可不填) | ||||
是否为外资投资项目 | ||||||
国标行业 | 备注:参照“国标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至少细分到二级分类。(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产业结构 | 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代码取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建设项目其他信息 | 勘察单位名称 | 设计单位名称 | ||||
勘察单位 法人代表 | 设计单位 法人代表 | |||||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 |||||
勘察单位 联系人 | 设计单位 联系人 | |||||
勘察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 | 设计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 | |||||
申请 事项 及部门 | 单位 | 申请事项 | 勾选 | 备注 | ||
规划主管部门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 |||||
气象主管部门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 |||
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
申请单位承诺: 1、本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完整、准确的,通过系统上传的申报材料和原件一致。否则因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2、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符合国家、省、市(州)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等要求。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相关主管部门需审查的申报材料清单 [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
办理 阶段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申报材料 | 材料来源 | 备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 | 项目建设概况表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等使用土地的前期手续(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 申请人提交 | ||||
现状地形图 | 申请人提交 | ||||
规划设计条件书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系统获取 | ||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 | 系统获取 | 已完成土地征用手续,有用地预审意见的,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 系统获取 | ||||
不动产权登记证 | 申请人提交 | 在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才需要提供本材料。 | |||
定位红线图、放线报告单及回执 | 系统获取 | ||||
日照分析报告 | 系统获取 |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表及建筑面积复核表 | 系统获取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气象部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 系统获取 | 相对位置示意图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正负零、海拔高度及建筑高度及坐标点)、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等。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申请人提交 | ||||
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文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提供采矿许可证;(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单位安全评价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人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