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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概算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备注: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6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备注: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外)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实行告知承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节能审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六、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备注: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单 | ||||||
申报单位 信息(必填) | 单位名称 | |||||
单位分类 | 备注:中央在湘单位(企业)、省属单位(企业)、市(州)属单位(企业)、县(市、区)属单位(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性质 | 备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证照类型 |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单位证照号码 | ||||||
项目法人单位 | 备注:若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相同,请与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填写一致。 | |||||
项目法人证照类型 |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法人证照号码 | ||||||
单位联系人姓名 | 单位联系人手机 | |||||
单位联系人邮箱 | ||||||
建设 项目 信息 (必填)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备注:赋码前无需填写 | |||||
工程代码 | 备注:项目拆分为多个单项工程申报时,对单项工程的描述,赋码前无需填写 | |||||
土地获取方式 | 备注:划拨用地、自有用地、公开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租赁、其他。 | |||||
工程分类 | 备注: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城市供水与节水工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供电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立项类型 | 备注:审批、核准、备案。任选其一填写。 | 建设性质 | 备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类型 | 备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拟开工时间 | (必填,后可调整) | 项目拟建成时间 | (必填,后可调整) | |||
总投资额(万元) | 备注:精确到万元(人民币)。例如:9000.8899表示9000.8899万元 | |||||
项目资金属性 | 备注: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项目。任选其一填写。 | |||||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 (必填,后可调整) | |||||
项目申报时间 | 备注:格式为YYYY-MM-DD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行政区划代码 | 备注:参考《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项目建设地点 | ||||||
建设 项目 信息 (必填) | 是否为开发区项目 | 开发区名称(开发区项目) | (不是开发区可不填) | |||
是否为外资投资项目 | ||||||
国标行业 | 备注:参照“国标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至少细分到二级分类。(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产业结构 | 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代码取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排污口设置(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的项目需填写 ) | 所在行政区 | |||||
排入水体名称 | 排入的水功能区 | |||||
排污口经度 (准确到") | 排污口纬度 (准确到")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需填写) | 项目经度 | 项目纬度 | ||||
环评单位名 名称 | 环评单位 联系人电话 | |||||
环保投资 (万元) |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 |||||
申请 事项 及部门 | 单位 | 申请事项 | 勾选 | 备注 |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对于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无需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
节能审查 | (□)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 ||||
规划主管部门 | 选址意见书核发 | (□)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 |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申请 事项 及部门 | 国家安全主管部门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 |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该事项在第四阶段实行联合验收。 |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 |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 | 工程建设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
林业主管部门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 |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 (□) | 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在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 ||||
人防主管部门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 | (□) | 地铁、地下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
申请 事项 及部门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
文物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 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
申请 事项 及部门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办理。 |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 |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 | 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 |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 |||
申请单位承诺: 1、本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完整、准确的,通过系统上传的申报材料和原件一致。否则因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2、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符合国家、省、市(州)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等要求。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相关主管部门需审查的申报材料清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
办理 阶段 | 事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申报材料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立项 用地 规划 许可 阶段 | 选址意见书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项目选址范围蓝线图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
行业发展规划等专业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 “多规合一”系统获取 | ||||
在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示意图或选址论证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选址征求意见情况(表、函) | 申请人提交 | 建设单位在前期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涉及行业管理权限或用地权益利害关系,征求项目所在地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乡镇人民政府及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情况,可以是表格形式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意见或者书面函件形式,应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完成该项工作。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情况表 | 申请人提交 |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拟用地总规模及现状用地情况(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功能分区用情况。 | |
规划依据图、测绘成果 | “多规合一”系统获取 | ||||
建设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服务联系单、投资项目受理通知书、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 申请人提交 | ||||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多规合一”系统获取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申请人提交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 | 申请人提交 | 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提供。 | |||
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改部门 | 项目建议书 | 申请人提交 | ||
立项 用地 规划 许可 阶段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改 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 系统获取 | |
自然资源部门选址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
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自行编制或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系统获取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系统获取 | ||||
用地红线图 | 系统获取 | ||||
转让地需提供原核发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单、用地红线资料,转让方、受让方的转让合同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有关纪要及政府批示 | 申请人提交 | ||
农用地征用使用批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确定、收回方案、补偿协议、原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证 | 申请人提交 | ||||
已完成征地拆迁补偿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系统获取 | ||||
规划红线图 | 系统获取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系统获取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 林业部门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批准文件:(1)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2)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 | 系统获取+申请人提交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提交 | ||||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 申请人提交 |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非省直管县的还需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查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立项 用地 规划 许可 阶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 林业部门 | 支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 申请人提交 | ||||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公示材料(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对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进行公示) | 申请人提交 |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如涉及占用湿地、需提供湿地占补平衡方案 | 申请人提交 | ||||
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 | 申请人提交 | 办理森林公园建设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节能审查 | 节能审查部门 |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申请人提交 | ||
项目节能报告(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申请人提交 | ||||
项目节能审查请示文件(项目所在市州发改委) | 申请人提交 |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 系统获取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申请人提交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咨询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用地 规划 许可 阶段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系统获取 |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与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协议 | 申请人提交 | ||||
取水许可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系统获取 |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系统获取 |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方案设计报告或经法定机构评估、审定的补偿方案 | 申请人提交 | ||||
被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涉及相邻行政区利害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文件或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
已缴纳开发补偿费凭证或合同(仅在采用经济补偿方案时提供) | 申请人提交 | ||||
已交付给被占用单位赔偿金凭证或合同(仅在对被占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提供)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部门 | 项目建设用地的国土复函或包含项目用地数据的可研报告 | 系统获取 | ||
项目用地的1比1万地形图(或1比2千图配合1比5万图);GOOGLE EARTH线路走向图。 | “多规合一”系统获取 | ||||
用地 规划 许可 阶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 申请人提交 | ||||
排污总量指标核实和来源预审单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单行本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和是否占用生态红线确认函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同意建设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家安全部门 |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等。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协议 | 申请人提交 |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
成本估算意见书及缴款凭证 | 申请人提交 |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林业主管部门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林业主管部门请示及初审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经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项目涉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和基础资料 | 申请人提交 | ||||
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民族宗教部门 |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新建场所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 申请人提交 | 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申请人提交 |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申请人提交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签署的书面意见 | 申请人提交 | ||||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 申请人提交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资金说明 | 申请人提交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 系统获取 | ||||
用地 规划 许可 阶段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人防主管部门 | 发改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证明 | 系统获取 |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
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含人防部门意见) | 系统获取 | ||||
规划面积复核表 | 系统获取 | ||||
该项目人防设计说明(重点含人防面积等) | 申请人提交 | ||||
已审批的规划总图 | 系统获取 | ||||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表 | 申请人提交 |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发改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证明 | 系统获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 ||
地勘报告或者其他易地建设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规划面积复核表 | 系统获取 | ||||
已审批的规划总图 | 系统获取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 申请人提交 |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评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申请人提交 | ||||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 | 申请人提交 |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公函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 申请人提交 |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系统获取 | ||
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 系统获取 | ||||
地质初勘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本; | 申请人提交 | ||||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页(属于公开或邀请招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 申请人提交 | ||||
涉及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系统获取 | ||||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还应提供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表 | 申请人提交 |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系统获取 | ||
初步设计文本和图纸、初步设计概算(含计价软件版)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量计算书 | 申请人提交 | ||||
同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系统获取 |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和核准备案文件 | 系统获取 | ||
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总图 | 系统获取 |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报告(含计算书)及建筑结构专业初步设计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
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 申请人提交 | ||||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 | 申请人提交 | ||||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提供风洞试验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情况表 | 系统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