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来源: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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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GZJ24430000596130917 湘阴县蒸香缘餐饮店 碗(餐具)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12月25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GZJ2443000059613091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蒸香缘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2 NO:A2024-03-J773343 湖南六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东分公司 茶油腊八豆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2024年12月26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NO:A2024-03-J77334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湖南六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东分公司销售的由湖南省金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腊八豆”该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55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子处罚,特报县局申请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3 NO:A2024-03-J773343 湖南省金顶实业有限公司 茶油腊八豆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2024年12月26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NO:A2024-03-J77334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湖南省金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腊八豆”该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55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职责,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至案发时止尚未引起投诉,证明还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之“十二”中【裁量基准】之“1”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063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