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 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 A2240651239143010C | 湘阴县远湘阴综合大市场蒋卓 | 基围虾(海水虾)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基围虾(海水虾)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遂于2024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从谭某处以60元/kg的价格于2024年11月3日和4日分别购进4kg和2.5kg基围虾(海水虾),然后当事人将上述6.5kg基围虾(海水虾)(简称涉案农产品)混放于一个养箱中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基围虾(海水虾)进行了抽样,并于2024年11月28日出具了A2240651239143010C号《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抽样日期为2024年11月6日的基围虾(海水虾)的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0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湘阴市监检鉴结〔2024〕1-613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和A2240651239143010C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至案发时止,除以70元/kg的价格销售3.2kg(含备样)涉案农产品作检验样品外,其余3.3kg涉案农产品均以70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共从中获利65元。 |
№: A2240651239143010C | 湘阴县远湘阴综合大市场蒋卓 | 基围虾(海水虾)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55元。当事人在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经营基围虾(海水虾)的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依据职责,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就当事人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尚未引起投诉,证明还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就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将参照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65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