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湘阴政府网   2014-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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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4—01008

 

湘阴政办发〔2014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9 月17

 

湘阴县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所有为推动县外资金来我县投资而组织进行的,或由省、市组织需我县组团参加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洽谈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管理

(一)招商引资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省、市招商引资活动安排,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由县招商部门合理制定全县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原则上其他县直部门和乡镇不得举行招商引资活动,如确有需要,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招商引资活动年度计划应详细说明各项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人员、规模、经费预算、活动内容及活动必要性和预期效果等。

第四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项目管理

(一)需对外实行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县招商部门统一包装、统一发布,其他县直部门因上级对口部门工作要求需报送招商项目的,须与县招商部门发布项目的内容相统一。

(二)拟签约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湘阴县工业项目联审、联办、联检制度,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充分征求县发改、规划、国土、工信、环保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拟签约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核,确保拟签约项目质量。

第五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

(一)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内容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活动预算方案,并报县财政审核。

(二)加强经费审核管理。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招商活动预算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招商引资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招商引资活动无关的费用;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会议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及其它特殊情况外,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规模管理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综合性招商引资活动,严禁组织没有明确目标和实际效果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得在境内外同一地区相近时段举办重复性招商引资活动。县直部门单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行的招商引资活动,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大力开展小分队招商、点对点招商等行之有效的小规模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利用驻外机构、商协会组织、寓外乡友等资源,围绕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积极开展考察、对接、洽谈等活动,举办针对性强、形式灵活的小型专题招商引资活动。

第七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内容管理

(一)招商引资活动内容安排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严禁搞形式主义、铺张浪费;

(二)不得举行无实质意义的签约仪式,签约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协议项目或意向性项目不得签约;

(三)不得片面追求排场、会议规模、规格档次;不得邀请与活动主题无关的嘉宾、客商参会;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招商活动;

(四)不得租用豪华会场,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

(五)不得组织文艺演出、燃放烟花;

(六)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活动;

(七)严禁以招商引资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

第八条    加强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凡境外招商活动,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控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无实质任务需求不得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

第九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成果管理。

(一)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对签约项目的可行性、签约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签约、重复统计,客观真实发布招商成果。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在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20天内,应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活动总结报告,并附签约项目清单。

(二)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对重点签约项目,县招商部门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跟进,确保签约项目尽快落地,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

第十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监督管理。

(一)县招商、工业园、金龙新区、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签约项目的跟踪考核,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促进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在建项目尽快投产。

(二)严肃查处在招商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增设前置条件、强行有偿服务、相互推诿扯皮以及索、拿、卡、要等行为。

(三)对擅自举办招商活动或项目不实、夸大成果等弄虚作假,以及借举办招商活动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