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意见
来源:湘阴政府网   2014-10-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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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149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工业地产是指以产业为依托,以地产为载体,以工业楼宇、工业厂房、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为主要开发对象,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统一设计、建设,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为促进全省工业地产发展,提升产业园区整体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以现有产业园区为依托、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政策创新为手段,开发建设一批产业集聚、企业集中、土地集约的工业地产项目,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定位明确、建设规模适度、功能配套齐全的新型产业园区。

二、坚持科学规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工业地产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发展区域,突出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区域产业协作,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向工业地产集中,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引导工业地产集聚式发展。

三、鼓励集约发展。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土地、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的集约使用,努力构建工业地产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原则上必须在工业园区或集中区内,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

四、突出产业主导。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向工业地产集中。每个工业地产项目确定1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不得利用工业地产园区建设引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禁止进入工业地产园区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五、鼓励民间投资。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从事工业地产开发,必须具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社会资本可以采取与园区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社会资本不得以工业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开发或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六、保障用地供应。对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的工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门用于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工业地产项目。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作为工业地产开发的,可以实行协议出让,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七、下放审批权限。工业地产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节能、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批事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许下放的外,其他一律下放到工业地产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八、支持产权分割。工业地产的销售,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进行。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生产厂房,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部位等进行出租、出售,并依法办理产权。入驻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出售或者出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再出售或者出租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九、强化配套保障。工业地产项目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设工作与生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原则上不出售。对工业地产外围道路交通网络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水、气等相关收费标准与政府自办工业园区同等对待。

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法人按揭贷款服务。建立多元化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扩大企业贷款担保规模。

十一、建立补贴机制。省整合园区、开放型经济、预算内基本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根据区域发展差异、企业落地质量等情况,对在建工业地产项目通过投资补助、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设立工业地产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地产项目建设。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强对工业地产项目和入园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区域产业规划制定相应鼓励支持工业地产的政策和措施,推进服务升级,提升服务效率,切实推进全省工业地产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