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
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2013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通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大幅减少核准事项,通过修订核准办法努力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探索建立纵横联动协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但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仍然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理念转变滞后,职能转变不到位,仍然习惯于以事前审批代替事中事后监管。因此,深化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
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清理。清理原则: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清理本系统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于2014年底前报送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由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确认后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二)确认。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组织专家逐项审核,确认取消、整合、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以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1月底前送法制办和有关部门。
(三)修法。一是法制办提出修改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二是法制办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如果暂时不能修法,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同时抓紧推进修法程序。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四)公布。一是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有关部门于2015年2月底前通过修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取消。二是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三是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公布。四是上述工作完成后,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统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五)立法。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实行新的网上并联核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是优化审批程序。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是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网。“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一是实现中央层面“横向联通”。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尽快确立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网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行。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四、组织落实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制度、技术专门工作小组,抓紧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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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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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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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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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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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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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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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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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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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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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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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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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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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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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二、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为核准前置条件(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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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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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
国务院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
|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
气象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4
|
文物保护意见
|
相关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5
|
安全预评价
|
安全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6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7
|
贯彻国防要求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8
|
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
主管军事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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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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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10
|
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11
|
水源地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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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地预审意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2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3
|
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
移民管理机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5
|
河道影响审批
|
河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四、行政法规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为核准前置条件(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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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
|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2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
|
宗教影响意见
|
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风景名胜区保护审核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5
|
通航安全意见
|
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6
|
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
|
自然保护区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7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核批复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五、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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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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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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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