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湘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5-13 17:24 浏览次数: 1

湘横管提复字﹝2020﹞1B类            签发人:李建奇

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

  复

王海英委员:

你在湘阴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3号提案《关于加强我县芦苇管理,实现发展环保双赢的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芦苇产业现状的分析。

芦苇根茎发达,有固堤之效;芦苇能够吸收水中的磷,可以抑制蓝藻的生长;大面积的芦苇不仅可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能形成的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同时为鸟类提供了栖息、觅食、繁殖的家园;苇的叶、茎、根状茎都具有通气组织,有净化污水的作用。从国家生态文明体系建设角度讲,芦苇的生态价值高于经济价值;据相关部门研究,近两年洞庭湖区芦苇未砍伐利用,并未造成洞庭湖的水质富营养化。

您对我县芦苇现状调查真实,为我县在芦苇管护与芦苇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建设性思路。芦苇产业曾一度是我县财政支柱产业,为我县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供给侧改革和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我县芦苇产业,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面临产业淘汰的问题,同时面临产业转型的课题。

二、芦苇发展建议的回复。

1、正确认识,科学定位。洞庭湖的芦苇种群可以说是千百年来自然演化物种,不存在自然退化现象,退化的只是上世纪70年代为了发展造纸业改良的品种,或者说上世纪70年代改良品种逐步在适应新环境,这是大自然的适者生存进化原则。芦苇的净水功能强大,生态效应非常明显,但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对芦苇的负面影响进行科学论证,利用科技手段将废变为宝,产生经济效益,探索绿色发展新路子。

2、整合优化,科学管理。2020年全省已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我县聘请了国家林业草原局中南林业规划设计院编制《湘阴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目前整合预案通过市级专家组评审。在下一步优化工作中,将芦苇主产区调到一般控制区,降低管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对保护区内芦苇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的限制行为,目前仅可能对芦苇进行生态修复,将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进行有机结合,做到即保护了绿水青山,又发展了生态经济。

3、芦苇的开发利用方向。众所周知,芦苇除了生态价值高,其经济价值、园林价值、畜牧价值、食药用价值都很高(芦苇有第二森林之称,用途广泛;芦苇是上佳环保材料;不仅是重要建筑材料,同时可编织各种席、筐、篮、炊具、渔具和手提包等,并且可打成箔,刮编为宫灯、四扇屏、大屏风等,还可以代替塑料等制造饭盒、餐具等多种日用品,是“白色污染”的克星;芦根,中医学上可入药,功能清胃火,除肺热;芦笋可以食用,是民间一道美食)。目前保护区正在与其他保护区和科研机构开展芦苇可持续利用项目开发课题探索与研究,我保护区和你一样正在寻求芦苇产业切入点和平衡点,在火力发电、生物制药、食用菌宿主等方面已与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待产业和技术成熟时进行适当开发利用,提升芦苇经济价值,为我县经济建设做必要的贡献。

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202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