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湘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5-22 14:45 浏览次数: 1

湘阴教提复字〔2020〕08号A类

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

答  复

陈梓能委员:

您在政协湘阴县十届四次会议上所提的第67号提案《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监管的建议》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县教育的关注与支持,对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关心与爱护!现答复如下:

教育是关乎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事业,重视教育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标志。近年来,国家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县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始涉足民办教育行业,涵盖了幼儿教育、中小学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各类特长培训和文化补习等多个领域。

一、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的问题

1、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规定:民办教育收费按照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我县文郡洋沙湖高级中学为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在制定和调整公参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时遵循四个原则:坚持公益性;收费标准与办学成本基本平衡;定价成本与公办学校基本平衡;收费标准与当地平均收费水平基本平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学年开学前需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标准抄送注册登记地发改部门。

2、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湘阴县发改局、湘阴县教育局《关于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湘阴发改价[2017]86号)规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55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480/生·月,县级示范园380/生·月,标准园320/生·月,托儿所在上述标准上加收不超过30/生·月;伙食费标准:120/生·月;校车费、住宿费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适当收取。

3、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的问题

1、民办学校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即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可以按照新生新标准收费;初中、高中、大学分别为一个学段。外校转入学生的收费标准与转入学校相应年级收费标准相同。

2、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民办中小学校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3、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

4、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5、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按《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公示牌中需增加学费标准的公示内容。

三、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的问题

无论民办学校在即将进行的分类登记中选择的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因此,我局将切实履行收费监管职责、维护收费秩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引导民办学校诚信规范办学。

再一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教育,同时也欢迎今后对我县教育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湘阴县教育局

                                 2020年5月13日      

   

抄    报:县政府办 县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 县教育局

经 办 人: 王正军                 联系电话:  226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