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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第4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湘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9-30 09:43 浏览次数: 1

 

 

 

 

 

 

 

湘阴建提复字〔2021〕3号B类

 

对县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第48号提案的

答    复

左文娣、刘素娟委员:

你们好!您在县政协第十届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县城老旧小区安装电梯的提案”已收悉。指出了我县老旧小区现状存在“爬楼难”的问题,提出了安装电梯的建议,感谢你们对老旧小区安装电梯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我局依据你们的建议意见,结合目前我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际,我局已成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经认真调查、商讨,现答复如下:

一、出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和《岳阳市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岳建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局、城管局联合印发了《湘阴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具体文件附后),《细则》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加装条件、申请主体、资金筹措、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使用维护、保障措施等。

二、后段打算

电梯加装正处于试点实行阶段,目前县内已有4个小区正在加装电梯,下步我们将总结电梯加装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按照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实施建成时间较早、设施严重落后、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筹资有保障的小区的原则,合理编排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电梯加装工作,逐步解决“爬楼难”、“上不去、下不来”的问题。

最后,非常感谢左文娣、刘素娟委员对我县老旧小区安装电梯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积极为此项工作献言献策,为湘阴县城建设和人民幸福度提升贡献你我的一份力量。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6日

 

抄  报:县政协提案委  县政府办  联系单位:县住建局  

经办人:胡双武                

附:

湘阴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试  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改善我县老旧小区的居住条件,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和《岳阳市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岳建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我县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满足安全要求,总楼层在4层(含4层)以上,2005年(含)前建成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加装条件

加装电梯应坚持“业主自愿、政府支持、方便群众、依法监管、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满足规划、安全、设计、实施等要求。

(一)安全要求。加装电梯设计应具备“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条件,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及应急疏散等要求。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C、D级危房不得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在投入使用前应经依法检验合格。

(二)设计要求。同一小区加装的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电梯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不得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总平面定位图要明确标明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线、外墙尺寸、建筑退距、间距等数据,效果图要标明外立面颜色及材料、材质等。加装电梯用地应当位于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临城市道路住宅,原则上临城市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加装电梯。

(三)实施要求。加装电梯应当经所在楼栋(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等费用的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拟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出该小区(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征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同意。电梯品牌应优先选用已列入我县《优先采购目录》的产品。

三、申请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鼓励一个小区委托同一主体统一加装电梯。鼓励企业采用总承包的方式整体运作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项目。

四、资金筹措

(一)业主筹资。加装电梯原则上“谁受益、谁出资”,根据所在楼层、套型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措,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的加装,具体提取办法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二)政府补助。政府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总楼层在4层(含4层)以上、按程序办理了相关电梯加装手续并已竣工验收的电梯加装项目给予补助。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具体补助标准为:5层(含5层)以下一次性补助8万元,五层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负责“一站式”受理加装电梯申请及初步审查;组织实地测量、地勘、施工图设计及纠纷调处;协助组织进行方案联合审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和矛盾纠纷协调等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相关工作;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监督手续;进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审批。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参与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工程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供货、安装企业资格审查;电梯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监督检验;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检验验收、电梯使用登记等相关工作。

县城管、住房公积金、应急以及燃气、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实施主体应组织编制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增设多台电梯的,可一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规划用地、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日照、通行、噪声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住宅安全性鉴定报告、电力增容及备用电源方案等;

2.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及工程投资估算;

3.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

4.电梯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加装申请。实施主体应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授权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及加装电梯各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3.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应提交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的书面材料;

4.超出该小区(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应提交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5.属于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6.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三)现场踏勘。乡镇(街道)根据书面申请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部门、城管、燃气、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单位及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方案公示。现场踏勘原则同意后,实施主体应在乡镇(街道)、社区的监督指导下,将加装电梯相关材料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材料包括:

1.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2.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社区组织业主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解决。确因加装电梯影响了持异议的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不能达成一致的,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联合审查。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指派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地勘及施工图设计,其费用由政府承担。设计完成后,由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城管、燃气、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召开联席会议,就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成批次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会议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召开一次。

(六)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参照《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等)审批工作指南(试行)》(湘工改办〔2020〕13号)文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部门,涉及管线改迁的还应通知供电、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

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实施主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代表实施主体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七)竣工验收。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验收由县住建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及乡镇(街道)联合进行。设备安装完成后,实施主体应依法到市场监督部门申请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验收手续,项目由县住建部门组织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乡镇(街道)及设计、监理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应当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七、使用维护

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受托人履行电梯使用人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未委托的,由业主履行电梯使用人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人应当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维修。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策。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二)优化服务。县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督导和服务。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电梯加装过程监管,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原产权单位、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多层住宅的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加装电梯涉及污水、雨水、供水、供暖、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迁改的,各产权人应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建筑设计单位、电梯供应单位应做好加装电梯的技术服务工作。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和工期安排,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控。

九、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