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
湘阴教提复字〔2021〕9号A类
关于县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
答 复
顾彭委员: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教育的关注与支持,对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关心与爱护!教育是关乎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事业,重视教育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标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我县民办学校自上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县教育资源供给,满足部分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您在湘阴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师劳动保障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相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常年坚守在私立教育一线的民办教师纳入县教育系统统一管理,破格任用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责任感强的年轻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局依《条例》已将民办学校的教师纳入全县教师队伍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教师(符合相关报考条件)可以通过自主申请参加全县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的途径(考试合格)录用为公办教师。
二、关于“为私立民办教师保障或提供学术培训、交流、轮岗、薪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善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予以保障”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我局依《条例》已将民办学校的教师纳入全县教师队伍,在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培训和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经调查核实,民办学校在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等方面的工作落实较好。
三、关于“相关部门应对私立学校民办教师的‘五险一金’发放情况及时监督与检查,确保民办教师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方面
1、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四、关于“切实保障民办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宽松工作环境,减轻工作压力,避免出现抓教学、抓升学而一味加重教学压力,从而影响到民办教师的生活质量”方面
1、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教育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加强了对民办学校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县教育局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教育局通过督促民办学校定期为本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深入教职工中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来关心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健康和生活,让这个群体安心工作、快乐工作。
再一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教育,同时也欢迎今后对我县教育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湘阴县教育局
2021年9月15日
抄 报:县政府办 县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县教育局
经办人:王正军 联系电话:226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