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一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肖志平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合作医疗的收费问题”的建议已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县医保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经我局认真研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现就您所提建议的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标准逐年提高的问题。
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增加至1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也逐年增加,由2007年的40元/人,提高到2017年的460元/人,增加的这部分费用,部分用于大病保险,部分用于提高补偿待遇、扩大受益范围,同时百姓医疗服务质量、医保报销金额等都在逐年提高,医保用药目录也在进一步增宽,所以相应的个人自筹部分也相应地增加。
二、关于合作医疗由政策规定的自愿参加转变为现在的变相硬性规定,导致基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问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但是由于我国广大农村部分百姓参保意识较低,如果各级相关部门不做大量宣传和加大筹资力度,会导致参保比例过低而使城乡居民医保运行困难,只有当参保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甚至全民参保,才能真正保障参保群众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
三、关于每人少收20元基药费和普通门诊统筹的问题。
根据省里政策要求,我县医保的普通门诊统筹在新农合已经实行了6年,自2016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继续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只限于乡村两级,实行家庭门诊账户,按20元/人实施,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如果当年未使用完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于家庭账户中的门诊基金可由家庭中的任意成员使用,不限于每人平均使用。普通门诊统筹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将医疗服务下移而制定的。因此,不能取消该政策,也不能每年每人少收20元。
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