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一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谭慧元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村计生专干社保待遇》的建议已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县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与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鹤龙湖镇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密切联系调查,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就您所提建议的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县农村基层妇女主任(计生专干)为农村妇女工作的开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干部各项社会保障问题,各职能部门也在积极向上级提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目前,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完善过程中,专门对基层妇女主任社会保障还没有出台政策。
因此,以前在职村干部只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比如优秀村支部书记就是按此文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4号文规定:“本通知所指未参保人员包括: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及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是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现已经作废,养老保险暂不能补建补缴,年龄超过40周岁的女性和超过45周岁的男性就面临着达到退休年龄却不能缴费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我们已将该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省厅正在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一旦省厅出台能够往前补建、补缴的相关政策,我局将认真遵照执行。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