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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人大第十七届第五次第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湘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9-29 15:22 浏览次数: 1

 

 

湘阴司法议复字[2021]01号B类

 

对县人大第十七届第五次第12号建议的

答 复

 

曹令代表:

县人大第十七届第五次

会议第12号《关于建议将县级执法权下放乡镇的建议》已收到,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县法制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局收到《湘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静河代表团曹令代表意见》后,局党组高度重视,组建专门班子,安排专门人员办理,采取座谈了解情况、联系相关单位,通过集体研究后,现对提案承办情况回复如下:

一、行政执法权力下放法律依据情况

行政执法权下放是大政策、大方向,中央和地方政府已有相关文件、政策在推进该项工作。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委托下放的方式有系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行政执法委托方式作出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等均对具体的委托事项进行了规定。

2019年10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权责清单》、《指导目录》)。《权责清单》包含依法直接赋权、依委托下放的赋权方式,并已理清和规范116项职权下放乡镇的依据、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履责要求等基本要素,街道可参照执行。《指导目录》包含依法直接赋权、依委托下放和服务前移的三种赋权方式,明确了52项管理权限的赋权部门及承接部门,适用于全省乡镇和街道。

二、行政执法权力下放乡镇(街道)现状

2020年3月6日,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等文件精神,中共湘阴县委、湘阴县人民政府印发《湘阴县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理顺了县乡权责关系,优化了乡镇(街道)机构设置,着力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机制,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同年,县委编办已经完成了各乡镇三定方案制定,三定方案对于乡镇执法大队组建以及职能职责作出了明文规定。

根据以上相关文件,现全县各乡镇(街道)均已设置行政执法专门工作机构,即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乡镇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在委托执法关系中,县级主管部门系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系行政执法的被委托机关。在现阶段,委托执法因其操作复杂性和客观存在的风险,仍在摸索中,委托执法的情况在我县并不多。随着有操作性的规定的逐步完善,委托执法的情形将进一步增加。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构网络、信息网络,探索组建专门工作机构,现相关执法单位已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在逐步完善中。

三、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工作开展情况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问题,我局历年来一直按照省政府安排,积极通知和组织全县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今年作为五年一次的换证考试年,我局将一如既往地开展好相关工作。

我局将针对全县执法人员开展一系列业务培训,并加强指导、监督执法工作,以确保行政执法权依法下放,乡镇执法机构依法执法。同时,我局将切实加强对全县执法人员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打造一支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放心的行政执法队伍。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县法制建设工作!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