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生态环境局
湘阴县文星街道太傅北路 0730-2223337
戴佑文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内设机构:办公室、生态环境监督股、法制宣教股、水生态环境股、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股、土壤生态股、固体废物和辐射管理站:行政审批与污染物排放股、科技与财务股、人事股、党建办(作风室)、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信息中心 工会。
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 负责一般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定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生态环境部管理的中央专项资金、省生态环境厅管理的省级专项资金、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市级专项资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6.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工作,配合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0.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县内相关义务。
11.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管理。
12.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 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
15.承办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