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金龙镇燎原村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湘阴政告〔2021〕10号)
来源:湘阴县自然资源局   2021-04-1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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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政国土字第213号文件批准,需依法征收湘阴县金龙镇(原界头铺镇)燎原村(原狮岑村)部分集体土地0.87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19〕2号)、《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阴政办发〔2019〕3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

2021年3月18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湘阴县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湘阴县金龙镇(原界头铺镇)燎原村(原狮岑村)。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以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面积

湘阴县金龙镇(原界头铺镇)燎原村(原狮岑村)部分集体土地0.872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19〕2号)、《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阴政办发〔2019〕32号)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湘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湘阴政办发〔2017〕82号)的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请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合法证明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730-2667728)。凡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