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2026-07-15 10:52
浏览量:1 | | | |

现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正式颁布,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管控区域的法定职权;第一 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在禁用区域违规使用高排放机械的行政处罚条款。我县原有管控文件已无法匹配新法处罚、管控要求,亟需出台新版通告统一执法标准。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湘阴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制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二、起草过程

为制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核心法规依据,结合本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实际需求,启动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先明确通告适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含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及材料装卸机械)与高排放机械界定标准(国 II 及以下排放标准或排气烟度超 GB 36886-2018 II 类限值),同时调研本县不同区域污染防控需求,确定全域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湘阴高新产业开发区、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等禁使时间与范围;同步考虑应急抢险等特殊任务机械的豁免情形,我局起草形成《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混凝土泵送车、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柴油装卸机械等。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 Ⅱ 及以下排放标准(含无法识别排放标准,标记为 X 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经排气烟度检测,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用于应急抢险、防汛排涝、事故抢修、救灾救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行限制,作业时优先选用低排放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实施起始时间:2026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二)全域管控要求:全行政辖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国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城建成区(具体见附件1)、湖南湘阴高产业开发区(具体见附件2)、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具体见附件3)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含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编码登记要求:本县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权人应当自购置、转入本县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微信 “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 小程序完成机械编码登记,申领环保标牌并固定在机械醒目位置。未完成登记挂牌的,不得投入施工作业。

(二)机械作业要求:在划定区域内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时,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应当禁止高排放机械进场作业;区域内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联合监管执法: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牵头,联合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城管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凡在禁使区域违规使用高排放机械、尾气超标、未按规定完成编码登记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新旧政策衔接条款

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原《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湘阴政告〔2020〕33号)同步废止,全县统一执行新版管控要求与执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