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县土地征收储备招商经营一体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一体化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县各项目所在乡镇等部门单位对《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阴政办发〔2019〕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调研、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有力保障了我县的开发建设及城市发展,有序推进了我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切实维护了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我县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等上位法的实施和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办法》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符,《办法》中的部分征拆补偿项目标准与我县经济水平差距较大,无法保障被征拆对象的生产生活需要。为进一步有序推进我县今后的征拆工作,充分保障被征拆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县一体化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县各项目所在乡镇等部门单位启动了对《办法》的修改程序,按照政策相对平稳延续、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征拆规定易懂易行的基本思路,结合我县征地拆迁的实际,对部分补偿标准调整坚持“小步快跑”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对《办法》进行留、改、增的修改。
二、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先后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县各项目所在乡镇等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3条,其中全部采纳 1条,部分采纳 1条,不予采纳1条。2024年5月14日,《办法》通过县政府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集中讨论,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一条、附件8个。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拆迁实施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五章征收安置,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与2019年《办法》相比,条文内容修改、完善26处;主条文增加了8条。对8个附件中的8个附件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明确了征拆相关各部门单位各自的具体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阴政办发〔2019〕32号)仅明确了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新《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征拆相关各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有效防止了部门推诿现象的发生,推动了征拆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遵循的原则及程序
《办法》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新《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将征地程序调整为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六步程序。
(三)确定了房屋合法性认定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
房屋合法性认定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是征拆工作的核心问题,认定工作是征拆工作顺利推进的最重要环节。在征拆过程中,对于房屋合法性认定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明确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认定,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征拆效能。
(四)调整了相关补偿、补助标准
《办法》对住宅房屋结构、装修、偏杂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苗木、花卉补偿,果园、茶园青苗补偿,坟墓迁移补偿,购房补助等均进行了上调。具体调整方式为:住宅房屋结构、装修、偏杂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苗木、花卉补偿,果园、茶园青苗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补偿标准的96折;被征收人选择自购商品房补助的,住宅房屋自购商品房补助和安置人员补助按照《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补偿标准的8折;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制安置的,住宅房屋自购商品房补助和安置人员补助直接沿用《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补偿标准不打折。调整后的补偿标准除了住宅房屋自购商品房补助和安置人员补助之外的其他各项补偿略高于《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阴政办发〔2019〕32号)。
湘阴县土地征收储备招商经营一体化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