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社会救助政策公示----城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本县境内、持有本县户口的四类人员: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4、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病种
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晚期血吸虫肝硬化等。
各类安全、交通等责任事故、人为伤害、工伤、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三、救助方式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医疗救助工作方针,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1、资助参合参保。主要资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拿出资金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凭救助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在县乡五保户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的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城乡低保对象根据保内自付费用在县乡低保户定点医院按比例“一站式”即时结算。
对符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之后,如自付费用过高,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对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的日常门诊用药,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有一定资金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指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用药。
4、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由当地慈善机构从慈善募集款中安排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5、重特大病救助。我县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实行了重特大病救助,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和终末期肾病三种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县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的救助范围限定为农村0-14周岁儿童。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后,根据病理类型,按保内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达2万元。终末期肾病患者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在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即每次透析救助45元。
四、申请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所申报,乡镇民政所复核(整理材料),向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对象本人申请报告;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出院诊断记录;住院补偿结算单;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